许可对象:被限期治理的单位
许可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(1989年12月)、《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》(2002年3月修正)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。
许可费用:不收费。
许可数量:无数量限制。
许可时限:30个工作日。
许可条件:
1、在限期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;
2、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结果达到限期治理要求。
需要提交的材料:
1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份;
2、《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》五份;
3、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报告五份。
许可程序
一、受理
1、岗位责任人:污染管理科受理人员(受理电话:0738-8221375)。
2、岗位职责和权限:
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、标准,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,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,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,决定是否受理。同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:
(1)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,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;
(2)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,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;
(3)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;
(4)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(5)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;
(6)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,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。
3、时限:即时
二、审查:
(一)初审:
1、岗位责任人:污染管理科初审人员。
2、岗位职责及权限
(1)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、符合要求;
(2)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,被限期治理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;
(3)必要时到现场调查、检查和监测,并组织验收工作;
(4)根据验收意见,提出书面的初审意见,报科长审查。
3、时限:20个工作日。
(二)复审
1、岗位责任人:污染管理科科长
2、岗位职责和权限:
(1)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、符合要求;
(2)审查限期治理项目污染防治措施的完成情况,审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;
(3)审查初审人员的意见是否客观、公正、合法。
(4)对于符合条件的,提出书面审核意见,并附有关材料,报分管局长审批。对于不符合条件的,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和理由,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。
3、时限:3个工作日。
三、决定
1、岗位责任人:分管局长
2、岗位职责及权限:
(1)审查复审意见和有关材料;
(2)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批的决定,对于不予审批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。
(3)将审批意见和材料退回经办科室。
3、时限: 2个工作日。
四、公告与送达
1、岗位责任人:污染管理科工作人员
2、岗位职责及权限:
(1)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予许可的,均给申请人发文书面予以批复。
(2)对审批资料立卷归档,及时送局档案室保存备查。
3、时限:5个工作日。
责任追究: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。
监督检查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章规定执行。监督电话:0738-8220569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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